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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6-05  访问量: 

关于《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说明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存在底数不清、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来源。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控,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既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也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二、编制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标准依据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政策依据

1.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发布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城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江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环大气〔2019〕4号):2019年底前,各市(含县级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对进入禁用区域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禁止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

3.《南昌市蓝天保卫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洪环发〔2019〕100号):2019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根据《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的数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二者排放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占总量的84.5%、66.7%、66.8%。而农业机械仅在播种及收割阶段使用,且基本远离城区,仅阶段性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因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城市监管经验,将工程机械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但也不排除对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具体表述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参照我市机动车环保限行范围,并结合目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移动源管控形势,此次禁用区范围划定为昌东大道、昌南大道、生米大桥、祥云大道、枫生高速、孔目湖大道(一环线)、英雄大桥、沿江北大道合围的区域,禁用区总面积约215平方公里。

我市建有9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点,除武术学校、林科所、机电学校3个外,其余6个均在禁用区内。受移动源污染影响较大的机电学校、省外办、省林业公司、象湖、省站等五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点中,仅机电学校不在此禁用区。表明在此范围内,机械生产活动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因此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的烟度限值见下表。

表1 排气烟度限值

类别

额定净功率(Pmax)

(KW)

光吸收系数(m-1)

林格曼黑度级数

Ⅰ类

Pmax<19

3.00

1

19≤Pmax<37

2.00

37≤Pmax≤560

1.61

Ⅱ类

Pmax<19

2.00

1

19≤Pmax<37

1.00

1(不能有可见烟)

Pmax≥37

0.80

Ⅲ类

Pmax≥37

0.50

1(不能有可见烟)

Pmax<37

0.80

其中,GB 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1中的Ⅰ类限值;GB 20891-2014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1中的Ⅱ类限值。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要求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等文件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进行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因此本《通告》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第十四条“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进入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要求,本《通告》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同时为了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推动行政相对人积极维护机械的排气控制装置,对在线监控稳定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予以免除监督性抽测。

对违反《通告》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通告》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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