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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10、12、13、14、1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3-26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10号

当事人:南昌市郊京东玻璃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6X12483871N

地址(住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一路999号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厂长熊国有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为玻璃钢制品、头盔、安全帽、塑料制品加工、销售等。你单位于2012年获高新区城管局的环评批复,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你单位使用的涂料为油漆,年使用量为2.8吨。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的喷漆间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喷漆间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但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关于南昌市郊京东玻璃钢厂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洪高新管环字〔2012〕9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26号),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40天内对喷漆间进行封闭。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月11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

你单位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3号)拟处罚决定,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现场检查时,我厂处于半停产状态;2.我厂高度重视,立行立改;3.我厂自成立以来,配合环保工作,望贵局立足我厂生存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量,免予处罚。另外,1.我厂对2023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的记录不认可。现场检查时我厂处于停产状态,经解释后立即打开阀门;2.我厂喷漆间是密封的,关于在喷涂柜入口再进行封闭的要求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我厂与做环保设施专业人员通过对水性漆及实地进行分析和研究,使用这个数值的水性漆无需环保设施、可无组织排放。但执法人员要求后我们立即整改,现已整改到位;3.我厂提供的《固体污染源登记表》显示油性漆年使用2.8吨与事实不符。当时由高新管委会聘请专家,开会要求我厂由油性漆整改为水性漆,但并未接倒需要重新申报水性漆的要求。

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出:1.我局知晓你厂未开启阀门的缘由,但是本案处罚的是喷漆间未完全密闭的违法事实;2.你厂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登记表》显示你们使用的涂料仍为油漆,年使用量2.8吨,现场检查时仍有油性漆;3.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你厂立行立改,依法从轻处罚6万元并无不妥。我局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违法行为:未密闭,已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幅度(A)/万:6≤A<10”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12号

当事人:江西东元电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58152W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东元路189号


2023年11月23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我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安环主任熊景春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销售电动机及相关产品、发电设备及相关零组件,并提供相关加工、技术咨询服务及检测、维修保养服务等。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你单位工作人员在喷漆间外的厂房内喷漆作业,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2.真空含浸工艺干燥炉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3.调漆间顶部未密闭也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关于江西东元电机有限公司整体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赣环督字〔2009〕348号)、《关于江西东元电机有限公司整体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的函》(赣环督函字〔2004〕275号)、《关于江西东元电机有限公司整体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赣环督字〔2009〕348号)、整改说明、环境污染举报投诉受理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三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30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30天内完成整改。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工作人员正在喷漆房内作业,调漆间已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且顶部已密闭,真空含浸工艺干燥炉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有关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1月22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24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违法行为:未密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处罚幅度(A)/万:14≤A≤20”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造成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不良后果,但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决定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13号

当事人:南昌顺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大道2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86L7W62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11月21日下午13时许,我局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3名执法人员会同市执法支队、市污染防治中心工作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尚逢胜的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工作人员正在对机动车进行检测,你单位共有两条检测线,有3套废气分析设备(其中2套汽油废气分析仪,1套柴油废气分析仪),2套汽油废气分析仪分为1号和2号;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1号和2号废气分析仪存在三通装置共享采样数据的现象:现场可见2号废气分析采样管线已掉落在地上,与废气分析仪处于断开状态,但2号废气分析仪管线接口连接的是1号废气分析仪接口,中间利用三通装置进行互通,导致1号废气分析仪采样数据传输给2号废气分析仪。

2023年11月23日下午14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全程由你单位副站长柯锡龙陪同。检查时你单位未营业,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2023年11月21日1号、2号检验监控视频信息和废气检测室(环保操作间)的视频记录,发现你单位检测员甘文品在2023年11月21日下午13:25分进入2号分析仪后进行不明操作,甘文品承认其是在分析仪后面用三通接管分别将1号和2号采样管线连接到废气分析仪上,以达到数据共享和稀释目的,直至当天13时50分我执法人员到场发现后才停止违法行为。期间,共检测车辆4辆,车牌号分别为赣A9861U、赣A820K7、赣A8EY55、赣AU29P9,并出具了在用车辆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检验和环保操作间监控视频记录、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车辆检测收费凭证等证据为凭。

2023年12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新建01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18285-2018)规定执行。当场你单位将管道复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月22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月25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a<10,处罚幅度(A)/万,10≤A<20万内进行处罚。经核查,你单位出具车辆虚假检测报告数量为4件,共收取检测费512元。鉴于你单位有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主动供述环境违法事实,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形等实际情况。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2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14号

当事人:南昌市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南昌市经开区昌西大道2168号(南柴进出口有限公司厂房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7XG3L34


2023年9月12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昌北大队会同昌北生态环境局在你单位总经理陶昌奉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8月租赁经开区昌西大道2168号南柴进出口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主要生产钢结构配件,于2019年10月办理环评手续(赣新环评字〔2019〕56号),2020年3月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360108MA37XG3L34001Y),污染物主要为喷漆废气、焊接废气及固体废物等。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工序在生产,喷漆工序正在使用,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过程中喷漆间的门敞开,且喷漆间用简易的彩钢瓦建设,密闭效果很差,到处是缝隙。2.喷漆间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湿式水帘装置+活性炭吸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3米烟囱高空排放,活性炭柜内有活性炭,但无更换记录表,未在危险废物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根据喷漆间的运行情况,昌北生态环境局当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喷漆废气的排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3.你单位建有一间4平方米危废贮存间,但该危废贮存间面积、设计等均不符合规范,并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4.危废暂存间内有11个油漆桶约4.4公斤、油漆渣约为5公斤、废机油约6.4公斤、水帘废水约10公斤、废活性炭约8.5公斤、废石油4.6公斤,生产区内还有7个(2.8公斤)使用后的防锈漆桶未及时放置入危废暂存间,且危险废物未分区堆放,未张贴任何标识标牌。你单位于2023年1月3日与江西东江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危废转运处置合同,2023年还未转运,同时未在危险废物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023年9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经开017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完成整改。

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陶昌奉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经查,你单位现场只有车床加工生产线正在使用,其它生产线工序都未使用,喷漆间已停止使用并整改中,生产车间已无防锈漆桶,均贮存于危废间。原有的4平米危废贮存间仍存在以下问题:1、贮存间未做到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2、贮存间没有设计堵截泄露的裙脚;3、贮存间没有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没有设隔离间隔断;4、无标识标牌。2023年9月17日,你单位外购了一间4平米的集装箱,用作危险废物贮存间,大部分有标识标牌,但仍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违反其中三项规定,分别为6.2.1、6.2.5、6.2.6。你单位目前已向危险废物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调阅了危险废物管理平台,你单位于2023年9月12日向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9月21日通过审核。同时,从南昌市昌北生态环境局调阅了2023年9月12日的检查结果,数据显示均属国家规定的排放指标内。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360108MA37XG3L34001Y)、《关于南昌市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00件金属结构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昌市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00件金属结构部件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2023年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检测报告》、固废管理平台已申报截图、《南昌市配合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转办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3年12月7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6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12月13日直接送达。

你单位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67号),并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1、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但公司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不予处罚;2、贵局认定的相关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有违依法行政原则;3、我公司系微小企业,请贵局秉持 “合理行政”的原则,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理念,依法对申辩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听证会上双方陈述事实意见,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复核情况形成以下意见:1、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的空间进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罚人民币6万元并无不妥。针对此违法行为,复核发现,你单位没有整改到位,仍存在收集不完全、不能完全密封的风险。2、关于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根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2日再次前往现场,你单位已依照规定完成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整改,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相关规定,对该行为免于处罚。3.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维持不予处罚决定4.关于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罚人民币25万元并无不妥。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核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间仍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同时不适用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意执法人员关于你单位的复核意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细化“违法行为:未密闭,已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幅度(A)/万:6≤A<10”。鉴于你单位喷漆间未经常使用,决定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的空间进行的行为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化“违法情节: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初次违法,不及时改正的,处罚幅度(A)/万:15≤A<30”,可以对你单位罚款15万元整。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2日前往现场进行核实检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按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实施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文件内容,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固体废物污染类,事项名称: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一)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纠正;2、首次发现;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化“危废年产生量(a)/吨:a<1吨,处罚幅度(A)/万:10≤A<25”。由于你单位一年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足1吨,又首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可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固体废物污染类“序号2: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发现后及时改正;2、首次发现;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申报,且属首次发现,又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免罚适用条件。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细化“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其中三项规定的,处罚幅度(A)/万:25≤A<40”。鉴于你单位一年贮存危险废物小于1吨,未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对你单位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的空间进行的行为处罚人民币6万元;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人民币15万元;3.对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人民币10万元;4.对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人民币25万元。共计处罚人民币31万元整,不予处罚人民币25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15号

当事人:江西博奥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7ANJ8N5U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库前村154号


根据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反馈的线索,2023年9月13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龚晓辉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你单位于2022年4月份开始建设,2023年1月初开始投入试生产。于2022年3月1日通过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审批的《关于江西博奥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新型烘干滤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高新城管审批字〔2022〕12号)。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的原料为露天堆放,但露天堆放的砂石未完全覆盖,厂区已安装3台雾炮机,地面已做硬化。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已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未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你单位生产产生的污泥直接转移至压滤机内压滤,压滤到一定量时,直接以300元/车的价格委托给南昌飞航物流有限公司将污泥向外转运,共有45车,重量为660吨,南昌飞航物流有限公司将污泥运输至有处置能力的南昌市新建区新流湖砖瓦厂。你单位产生污泥有记录不规范的台账,台账上未登记泥土的种类、处置情况等,未实现可追溯可查询。你单位的建立的简易台账未实现可追溯可查询的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关于江西博奥佰建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新型烘干滤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高新管城管审批字〔2022〕12号)、《江西博奥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虑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转办单、泥饼销售协议、收款收据、江西博奥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新型烘干滤料项目(一期20万吨新型滤料)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2023年9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25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15天内完成整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项“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违法行为: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或密闭不严。处罚幅度(A)/万:1≤A<5”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停产并在积极整改中,决定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项“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涉及年产废量(a)/吨:a>100;处罚幅度(A)/万:10≤A≤20”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停产并在积极整改中,决定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月25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2.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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