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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 行政处罚决定书16、17、18、19、2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3-26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16号

当事人:南昌市新建区新流湖砖瓦厂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北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9975049L


2023年11月10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红谷滩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江西省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在你单位废气总排口(窑烟囱排放口)采集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样本进行比对。2023年11月13日,江西省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3)第NC-QT1093号),报告显示废气数据在排污许可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项目中二氧化硫显示比对监测结果为21.7mg/m3(绝对误差)。按照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二氧化硫比对限值为±17mg/m3(绝对误差)。二氧化硫比对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昌市新建区新流湖砖瓦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南昌市新建区新流湖砖瓦厂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南昌市新建区新流湖砖瓦厂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3)第NC-QT1093号)、采样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3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红谷滩010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月30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八)“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情节:未规范维护设备;处罚幅度(A)/万:2≤A<8。”鉴于你单位配合核实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纪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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