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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七)行政处罚决定书11、1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3-23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11号

当事人:南昌新建区牧原猪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TLRR9U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上坪村


2022年7月26日,省生态环境执法局转来关于南昌市新建区牧原公司养猪场废水污染周边水库有关举报事项转办函,函中反映南昌市新建区牧原公司在石岗镇上坪村养猪场污水往旁边水库排放,现在水库水面漂浮一层釉状物质,要求调查核实

2022年7月27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环保管理员江亲玉和技术员丁耀威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猪场东、南面围墙位置发现3号、4号雨水排口有水排向旁边的水塘,当日检查为晴天,几日前也未曾下雨,因你单位以猪场生物安全规定为由未允许执法人员进入养殖区域对排水来源进行现场勘查。对此,新建大队委托了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新建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两处雨水排口的出水进行了取样检测。

2022年8月3日,经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3号雨水排口pH值为7.38;COD:289mg/L;氨氮:86.1mg/L。4号雨水排口pH值为6.94;COD:136mg/L;氨氮:16.7mg/L

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猪场雨水排放口排水情况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发现在你单位猪场3号雨水排口上方向的猪舍保育1单元和2单元旁有水流向雨水沟渠,水质呈淡黄色经勘察,该水来源为猪舍保育1单元和2单元除臭设备产生的溢流废水,现场可见除臭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正常全收集处理,部分废水外溢至雨水沟渠后流入了旁边的水塘,影响了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洪环监字2022〕XJ-ZF001W号)、《新环审批2020〕45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验收监测报告猪场平面图《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一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变更说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一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8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新008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3年11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3年112日直接送达。

2023年1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组织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你单位辩称:依据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中第四条及第十一条其他违法行为,结合新建区政府提供“暖心护企”,恳求予以免于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回复如下:通过现场执法检查记录和相关证据显示,执法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违法事实成立。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符合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洪环宣法〔2022〕11号)的通知相关免罚条件。

听证建议:综上双方陈述事实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对你单位提出的免于处罚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金额。

2023年3月8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细化2中第一款:“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他轻微情形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壹仟元整(¥10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6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13号

当事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东腾汽车美容养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7TLHG38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佛塔路88号


2022年10月18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青云谱大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是汽车美容养护,企业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一间烤房,正在喷烤漆作业,该烤房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使用烤房喷烤漆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通知你单位法人朱涛至南昌市青云谱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询问并补做笔录。此次是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度现场检查第一次发现你单位烤房喷烤漆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至空气中。

以上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青00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0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3年2月22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2023年3月8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细化为: 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 2 万—5 万元罚款;”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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