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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六)行政处罚决定书7-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3-22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7号

当事人:南昌三三四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100739155828R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街道新溪桥东二路97号


2022年9月20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青云谱大队执法人员、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废水执法监测,现场监测时有你单位工作人员陪同。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关于同意对南昌市第五医院等5个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备案的批复》(青政办字〔2016〕17号),污水排放口位于医院东北角处,普外科住院部后,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52360100739155828R002Q)中排水口名称为污水排放口,此污水排放口为法定排口。根据监测报告(2022)第NC-ZF126号显示,采样监测点位是排污许可证中污水排放口,并对该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告知你单位监测结果,根据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2)第NC-ZF126号]显示,氨氮浓度平均值为21.7mg/L、粪大肠菌群平均值≧24000MPN/L,超过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52360100739155828R002Q)排放浓度标准限值氨氮20mg/L、粪大肠菌群5000MPN/L,分别超标0.085倍、3.8倍。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氨氮、粪大肠杆菌均为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调查你单位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流量计历史数据,2022年9月20日废水排放量约为211.65吨。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青001号),要求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关于同意对南昌市第五医院等5个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备案的批复》(青政办字[2016]17号)、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2)第NC-ZF126号)、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2022年9月20日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流量计的照片、采样,交样原始记录表和监测原始记录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3年2月20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3年2月24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2023年3月8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项“污染物种类为二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100吨以上不满300吨,超标幅度3倍以上,60万≦处罚幅度(A)<80万”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壹仟元整(¥60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8号

当事人:江西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7X0C6L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飞燕路76号


2022年12月13 日,根据《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0〕37号)要求,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青云谱大队对青云谱区青园棚改项目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青云谱区三店西路与井冈山大道交界处,属南昌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由你单位分包,你单位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安防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执法人员会同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GB36886-2018),对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了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时有你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测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车辆编码为H21C90072的挖掘机)尾气排放超标。

你单位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情况: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BFL2022120128)显示,机械编码为H21C90072的挖掘机,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10kW,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8.16(m-1)、7.17(m-1)、5.03(m-1),平均值为6.79(m-1),排气烟度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标准限值<0.5(m-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15日,我局青云谱大队收到检测报告后,对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人黄业君(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笔录,发现12月14日你单位已将挖机停用清场处理。

以上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青园棚改项目超标排放的挖机停用清场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照片、《关于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项目检测服务合同》《关于委托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云谱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的情况说明》《检测报告》编号BFL202212012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员合格证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0〕3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2023年3月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3年3月3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不予细化。”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9号

当事人: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AB6492

地址(住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政府大楼220室


2022年11月21日,根据《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0〕37号)要求,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青云谱大队对青云谱区美的公园天下二标段项目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青云谱区昌南大道3366号,属南昌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由你单位承包,你单位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执法人员会同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GB36886-2018),对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了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时有你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测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型号:DH60、发动机额定净功率(kW):36、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2000)尾气排放超标。

你单位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情况: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FL2022120088)显示,机械型号:DH60、发动机额定净功率(kW):36、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2000的液压锤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1.07(m-1)、1.72(m-1)、1.32(m-1),平均值为1.37(m-1),排气烟度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标准限值<0.8(m-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项目检测服务合同》《关于委托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云谱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的情况说明》《检测报告》编号BFL202212008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员合格证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0〕37号)、《关于美的公园天下二标段项目现场一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认定》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2022年12月8日,我局青云谱大队收到检测报告,12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青00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尾气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后方可使用。

2023年3月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3年3月3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不予细化。”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10

当事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地址(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2022年11月21日,根据《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0〕37号)要求,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青云谱大队对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异地新建项目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城南大道与昌南大道辅路交叉口北,属南昌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由你单位承包,你单位主要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等,执法人员会同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GB36886-2018),对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了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时有你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测有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编码为KMTPC197A02350998的液压挖掘机、机械编码为CAT0323DCPB01425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尾气排放超标。

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情况: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BFL2022120084)、《检测报告》(编号为BFL2022120084)显示,机械车辆编码KMTPC197A02350998的液压挖掘机,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10kW,三次烟度测量值为0.90(m-1)、1.76(m-1)、0.86(m-1),平均值为1.17(m-1),编码CAT0323DCPB01425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17kW,三次烟度测量值为1.26(m-1)、1.19(m-1)、0.69(m-1),平均值为1.05(m-1)),排气烟度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标准限值<0.5(m-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项目检测服务合同》《关于委托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云谱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的情况说明》、《检测报告》编号BFL2022120084、《检测报告》编号BFL202212008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员合格证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0〕3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2022年12月8日,我局青云谱大队收到检测报告后,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青005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尾气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后方可使用。

2023年3月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3年3月3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不予细化。”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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