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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5-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3-15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5号

当事人:南昌市赣汇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U6998M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2号6栋1803室


2022年11月21 日、22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青云谱大队执法人员到青云谱区洪都航空文化园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了现场检测。洪都航空文化园项目的树苗采购、树苗种植由你单位分包,你单位主要从事苗木、花卉、树木销售,园林绿化工程等,现场检测时有你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

2022年12月8日,我局青云谱大队收到检测报告,显示有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编码为HHEDEGBOP00100038的液压挖掘机、机械编码为160749257M-A的轮胎式装载机)尾气排放超标。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2〕37号),洪都航空文化园项目位于青云谱区新溪桥南路与规划路交叉口西240米,属于南昌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烟度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情况: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BFL2022120086、BFL2022120087显示,机械编码为HHEDEGBOP00100038的液压挖掘机排气烟度三次测量值分别为3.63(m-1)、3.38(m-1)、2.96(m-1),平均值为3.32(m-1),机械编码为160749257M-A的轮胎式装载机排气烟度三次测量值分别为6.7(m-1)、0.84(m-1)、2.92(m-1),平均值为3.49(m-1),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标准限值<0.5(m-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测报告》编号BFL2022120086、《检测报告》编号BFL202212008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员合格证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2〕37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2022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青00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尾气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后方可使用。  

2023年2月20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3年2月22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不予细化。”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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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6号

当事人:南昌盘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200M38PEYBOE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临空区乐化管理处金盘村合道岗自然村63号  


2022年11月2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万常游的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有车辆在进行装卸作业,主要以建筑垃圾为原料进行回收、加工。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7月10日在江西省赣江新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临空区乐化管理处金盘村合道岗自然村63号。2020年2月开始建设,2021年2月份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已办理环评审批并于2021年10月完成验收手续。主要建设有一条制砂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设计年产6万吨机制砂(洗砂厂),工艺流程:破碎—洗砂。

2022年11月2日现场检查时,厂区内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厂区内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厂区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对部分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完善备案的通知》《关于盘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洗沙及碎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审批〔2019〕41号)、《排污许可证》副本、《盘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洗沙及碎石生产线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执法证复印件、今日头条媒体曝光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6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3年1月18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3年1月20日直接送达。你单位 1月28日要求举行听证,并向我局提交申请听证资料,于1月31日签收我局的听证通知书,后撤回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2023年2月20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细化“2.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3万—6万元罚款”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3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合计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9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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