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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2-24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3号

当事人江西乾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2772388893B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经济开发区物华路69号


20221124,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张小明的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于南昌市新建经济开发区物华69号,于2005516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2772388893B。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制造(厢式半挂车支腿齿轮和乘用车差速器壳体),年产零部件30万套,产品主要销往长城、吉利、上汽、广汽等汽车公司用于变速箱配套,也间接出口国外。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已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办理了登记管理排污许可,但未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新建大队执法人员曾在2022年10月26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并要求你单位尽快完善;2022年11月22日,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环境监察现场记录、“双随机”行政检查记录、环评批复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022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新01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023年1月18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2023年1月18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023年2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函,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关于请求听证的问题;2.关于恳请免于处罚的问题。我局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申请进行了复核,现根据复核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请求听证的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和《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规定。你单位不符合听证要求。

2.关于恳请免于处罚的问题:

1)2022年10月26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环境监管,并制作了《环境现场监察记录》(编号:0003356),告知你单位在2022年11月16日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该时段南昌地区并未封控。

2)你单位聘请第三方南昌航大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于2022年11月21日签订了合同,在《环境现场监察记录》(编号:0003356)要求期限之后,而且是在时隔一个月后的2022年12月25日上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材料并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

3)2022年11月22日,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仍未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我局已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你单位未在立案前按照规定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4)你单位虽然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就业岗位、企业面临困难、轻微违法等客观原因,但不能以此作为违法的理由。新建大队执法人员已告知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但在其后的“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中仍一直未完善,并且你单位对检查文书拒绝签字,不积极配合调查。直到你单位得知立案后,要被处罚时,方才认识到自己不懂法、环保意识薄弱,重视和配合,完成备案。综上,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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