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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一)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2-07-20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任威

地址(住址):山东省曹县忤楼乡南元行政村陈楼村1436号

2022年5月24日,经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东湖大队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你个人购买的机械2022年5月23日在(滕王阁-京九铁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EPC项目工地做路基土方施工作业,现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富大有路13号(英雄大桥引桥下),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0〕37号),该区域属于南昌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故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根据2022年5月23日江西索立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及报告结果显示,有1台(序列号:75901633、发动机编号:DKA3W3L00249)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

根据《检测报告》(编号:SLD-HJ-22050115G)显示,该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编号:DKA3W3L00249),排放阶段为国Ⅲ,额定净化功率为 50KW,光吸收系数(排气的不透光烟度)最高值为0.93 (m-1),平均值为0.56(m-1)其光吸收系数值超过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光吸收系数0.50(m-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机械尾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个人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编号:SLD-HJ-22050115G)、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个人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4日对你个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1〕东018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机械、达标后方可使用。

我局支队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不予细化”的规定,拟决定对你个人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个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2年6月30日直接送达。于2022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补正》(洪环罚告字〔2022〕10-1号),告知你个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2年712日直接送达,你个人申明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个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个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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