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洪环辐排〔2024〕8号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编制人员蒋其洪实施失信记分决定的通知
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蒋其洪:
2024年2月,我局收到“蒋其洪疑似挂靠”有关情况反映。经调查,蒋其洪于2023年8月与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医院两个单位同时为蒋其洪参保缴费,且蒋其洪未能提供从株洲市中心医院离职的证明材料。蒋其洪非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职人员。
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蒋其洪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4年3月7日下达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编制人员失信记分的预先告知函》,告知了失信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及拟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蒋其洪于2024年3月7日收到此函。
2024年3月14日,我局收到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诉函》。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包括:用工期间,蒋其洪主要在该司工作地点上班,公司对“蒋其洪非全职人员”情况不知情;截至2024年3月14日,我局未收到蒋其洪提交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对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蒋其洪的失信记分处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对其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江西欧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蒋其洪分别予以失信记分8分处理。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公司或蒋其洪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江西欧信环境有限公司和蒋其洪实施失信记分决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