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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及周嵘实施失信记分决定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1-09  访问量: 

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周嵘: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周嵘在2022年4月15至2022年12月1日登记注册在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经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查询,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为周嵘申报停保,停保原因为单位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

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周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下达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及周嵘失信记分的事先告知函》,告知了失信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及拟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周嵘于2022年11月30日收到此函。

2022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周嵘提交的《情况说明》,主要说明:从2022年4月到2022年10月在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全职工作人员,不存在挂靠证书。由于疫情工作交接手续原因,未及时在环境信用平台变更,并承诺奉新县生活垃圾焚烧固化飞灰填埋场等6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其本人到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编制审核通过。截至2022年12月28日,我局未收到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材料。我局对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周嵘的失信记分处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对周嵘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3分:(四)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或者变更,或者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确认的。现我局拟对南昌谨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失信记分3分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3分:(三)发生《公开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现我局拟对周嵘失信记分3分处理。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公司或周嵘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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