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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落实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4-07-23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3日


南昌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其中湾里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左右,其他各县区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1)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燃气公司、南昌供电公司

(2)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红谷滩新区、高新区和南昌县莲塘镇,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县长堎镇,湾里区招贤镇禁止新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设施,对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实施分期分批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到2015年,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厂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全市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1)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商贸委、市质监局

(2)到2017年,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在2013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基础上,2015年1月1日前,力争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商贸委、中石油江西南昌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江西南昌分公司

4、综合整治城市扬尘。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建立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进行地面硬化和洒水,土方及散装物料应进行覆盖,运输车辆应清洗洁净驶出工地。在2014年底前,各地要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建委

(2)加强砂石及余土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2015年底前,大型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广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到2015年,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到2017年,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3)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站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城管委

5、推进矿山扬尘整治。

(1)依法打击城市周边非法采石和采砂行为。到2015年底,对现有采石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到2015年底,对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场安装视频,进行在线监管。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2)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散装物料堆场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在重污染天气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委

6、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对现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整治,督促餐饮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

推广使用绿色肥料、配方肥料,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深化完善使用长效缓释氮肥,减少农业源氨的挥发。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废物沼气综合利用,实施生态养殖、变废为宝。搞好秸秆的收集和综合利用,建立利益驱动机制。严格执行秸秆焚烧各项规定。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委

8、加强城区交通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推广城区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区交通拥堵。优化城区功能和布局规划,推进区域性公路网建设。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市政公用集团

9、提升燃油品质。

(1)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牵头单位:市商贸委

配合单位:中石油江西南昌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江西南昌石油分公司

(2)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10、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1)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

配合单位:市商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机管局

(2)到2014年,南昌市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在2013年的基础上扩大100%,力争达到建成区面积50%以上,并逐步在南昌县、新建县等县级中心城区推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

1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深入贯彻实施《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对不达标车辆,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局

12、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1)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全市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在气源落实的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在用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到2017年,基本形成覆盖中心城区的加气站。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集团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按照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里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15、加强小型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重点对造纸、漂染、塑料、电镀企业开展专项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依法关停并转一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16、压缩过剩产能。

(1)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2)完成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清理工作,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17、开展试点示范。

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并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产业、零排放示范工程、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整治等试点、示范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18、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

(1)加强我市大气污染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至少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2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商贸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2)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实施循环化改造。2015年,推进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生态工业园的验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商贸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21、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通过逐步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温)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支持现有工业企业的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气供电,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24、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监管。

(1)分批对市区195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污染设施实施强制性改造、淘汰和拆除等措施;同时,配套实施“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和奖励完成治理工作的单位。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适时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到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2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家标准先进值,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特别是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2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红谷滩新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牵头单位:市建委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7、调整产业布局。

(1)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禁止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8、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审批中,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有关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建委

29、优化空间格局。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推进城市绿化和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园林局、市林业局

30、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主城区内钢铁、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搬迁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大气环境污染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服务产品联合发布、重大大气污染事件联合调查和评估机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细颗粒物监测点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3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应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气象局

3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年初对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研究确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加强部门协调。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性资金支出使用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五)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坚持“谁污染环境,谁付费”、“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以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六)完善经济政策。市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推广排污权交易,依法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七)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各级政府网站要及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或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交通限制、油品使用和油气回收治理、矿山治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各类权威环境政务信息,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

(八)提升监管能力。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的智能化的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大全市各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加强各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监督监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运行管理规范,严厉查处不及时整改或各种超标排污行为。加强空气污染风险隐患监察,确保环境安全。严格环保执法,认真查处群众投诉环境保护案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九)加大公众参与。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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