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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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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我局对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5件,予以修改7件,废止2件,已废止2件(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对废止的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根据修改内容,将修改后的文件在局官网上重新公布。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邮寄方式:南昌市红谷滩区怡园路1166号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邮政编码330000)

 电子邮箱:dxyxylawyer@163.com
     联系方式:86356019 邓欣怡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科室(单位)

1

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环规文

〔2024〕4号

环评科

2

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环规文

〔2025〕1号

土壤科

3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咨询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环规文

〔2026〕1号

人事科

4

关于废止《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洪环规文

〔2026〕2号

污防中心

5

关于废止《关于对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路检路查和黑烟车电子抓拍执法的通告》的通知

洪环规文

〔2026〕3号

污防中心

 

 

 

 

 

 

 

 

 

 

 

附件2

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南昌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考核办法(洪环规文〔2021〕1号)

(一)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将“二、考核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及“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运维保障考核6、内部管理”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涉及科室(单位):市综合执法支队〕

二、南昌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洪环规文〔2021〕2号)

(一)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修改为“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12345;(二)微信公众号举报: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涉及科室(单位):市综合执法支队〕

三、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洪环规文〔2023〕1号)

(一)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二)将第八条中“辐排科”修改为“环评科”。

〔涉及科室(单位):环评科〕

四、关于印发《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洪环规文〔2024〕1号)

(一)将首段“根据《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涉及科室(单位):大气科〕

五、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洪环规文〔2024〕3号)

(一)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科室(单位):环评科〕

六、关于印发《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噪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环规文〔2025〕2号)

(一)将首段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十二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附件4、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涉及科室(单位):辐射与噪声科〕

七、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规程(试行)》的通知(洪环规文〔2025〕3号)

(一)将首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经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修改)《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赣环土字〔2018〕22号)等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附件1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 条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科室(单位):土壤科〕

 

 

 

 

 

 

 

 

 

 

 

 

 

 

 

 

附件3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理由

起草科室(单位)

1

关于对城市重点领域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洪环规文〔20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均已废止,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法定依据。

市综合

执法支队

2

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洪环规文〔2023〕3号

法律依据与主要内容已与202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

法制科

 

 

 

 

 

 

 

 

 

 

 

附件4

       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科室

(单位)

备注

1

关于对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路检路查和黑烟车电子抓拍执法的通告

 

污防中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施行,对机动车(含柴油车)路检路查的部门权限、履职要求及罚则作出明确规定;

2.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的通告》(洪府规发〔2025〕1号),就黑烟车查处、限行等工作予以规范。

2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的通知

洪环规文〔2024〕2号

污防中心

1. 《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现场检查指南(试行)》(环办执法函〔2025〕10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等制度文件已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施行,已明确了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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