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市政府发布《关于扩大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2018版通告”),是我市目前高污染燃料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之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2018版通告”的法律依据变动,现有禁燃区范围难以适应“十五五”空气质量改善形势需求。为强化高污染燃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26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将《通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将宝贵意见、建议发至邮箱1175718725@qq.com。
联系电话:86356021
截止时间:2026年9月24日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6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或者物质:
(一) Ⅱ类标准:
1.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
(二) Ⅲ类标准: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本市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洪都北大道、青山北路、丹霞路、民丰路、东元路以南,施尧路、何坊西路、新溪桥路、上海南路、解放西路、解放东路以北;
(二)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以西,祥云大道以北,昌樟高速、昌九高速、瀛上河、龙潭水渠、广兰大道以东,玉屏东大街、孔目湖大街以南;
(三)枫生高速,黄家湖东路、黄家湖西路,昌东大道,志敏大道、梅林大街,港口大道,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生米大街合围区域;
(四)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天祥北大道,福银高速,紫阳东大道,瑶湖西大道,奥体南路,南钢大道,昌东大道,昌南大道合围区域;
(五)新建区欣悦湖街道、长堎街道;湾里管理局招贤镇、站前街道、幸福街道;
(六)南昌县:南昌大道-金沙大道-焕章路-优山东路以南(西起南昌大道与生米大桥交接处,东至岱山东路与京九线交接处);京九线以西(北起岱山东路与京九线交界处,南至纬五路);纬五路-迎贤大道-翠林南路-105 国道-沪昆高铁线-南外环高速以北(东起京九线与纬五路交接处,西至沿江南大道与南外环高速交接处);沿江南大道以东(南起沿江南大道与南外环高速交叉口,北至沿江南大道与生米大桥交界处),以上合围区域的南昌县辖区;
(七)安义县:北门路、建设西路、延雄路、文峰路、沿河东路、沿河西路合围区域;
(八)进贤县:迎宾大道、中山大道、滨湖大道、沿港北大道、站前路、燕曹路(南延)、进贤大道、凤岭路合围区域。
上述禁燃区内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域执行Ⅱ类标准,其它禁燃区执行Ⅲ类标准。
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工信、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监督管理。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燃煤供热锅炉并组织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 煤供热锅炉;
(四)未在要求期限内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八、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本通告自20**年月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18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