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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 行政处罚决定书60、63、6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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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60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鸿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7RJHC4P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广州路2099号江西针织服装创意产业园1#-3-101厂房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2日根据全省排污许可证交叉检查新余检查组移交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进行丝印烘烤工序作业,你单位安装了一个无尘密闭车间,无尘车间面积约1200平方米,两条丝印烘烤生产线安装在无尘密闭车间内,无尘车间采用钢化玻璃及5公分厚的隔音板建设,无尘车间进出口处为风淋门,并在丝印机、烘烤机上方安装集气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管进入活性炭吸附箱过滤后排放。2025年8月29日下午检查时,你单位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已开启,该丝印烘烤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开箱检查时活性炭已经风化,未能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自生产以来未更换活性炭,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现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2.2025年8月29日、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8月29日,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已开启,活性炭箱柜内活性炭已经风化,丝印烘烤生产线安装在无尘密闭车间内;2024年5月16日,你单位的自行检测检测报告(CQHJ检字(2024)050101号)显示废水总排放口的检测项目未做总氮、总磷;2024年10月24日自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废水总排放口的检测项目已做总氮、总磷的监测情况;3.2025年9月2日、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8月29日,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已开启,活性炭箱柜内活性炭已经风化,丝印烘烤生产线安装在无尘密闭车间内;2024年5月16日,你单位的自行检测检测报告(CQHJ检字(2024)050101号)显示废水总排放口的检测项目未做总氮、总磷;2024年10月24日自行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H2410012032)显示废水总排放口的检测项目已做总氮、总磷的监测情况;4.2025年8月29日、9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你单位生产及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活性炭风化,丝印烘烤生产线安装在无尘密闭车间内的情况;5.江西鸿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8月29日生产计划表1份,证明你单位8月29日生产车间丝印烘烤工序作业情况;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8.你单位TP与CC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复文号(湖环监督[2021]20号)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已取得批复;9.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环评;10.你单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已验收;11.你单位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证明你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青山湖004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1、规范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7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细化为:“违法行为: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幅度(A)/万:2≤A<6”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及时更换活性炭,规范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63 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686818575

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联福大道688号

我局于2025年8月31日凌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勘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原料堆放场虽已采取防尘网覆盖措施,但部分砂石原料覆盖不到位,存在露天堆放问题,未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控要求,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及设施运行情况;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7、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9、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备案批复证明你单位取得了环保备案批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新建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对裸露的砂石进行了有效覆盖,已完成整改。

2025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4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项细化为:违法行为: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或密闭不严;处罚幅度(A)/万:1≤A<5。综上情况,针对你单位原料(砂石)露天堆放行为再次出现的问题。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 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64号

当事人名称:新建区明昊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MA39GNTK99

地址: 新建区西山镇港田村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勘查,你单位西面2处相邻山塘边的2根管系当地村民为浇灌菜地、农田及鱼塘所设,且多处断开,未形成连体,现场未发现有水外排,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偷排粪水行为。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飞,发现猪场内中部挖有3个面积较大的土质收集池,池内存满粪污水,池内及周围地面均未硬化和未做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2025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2025年9月1日执法现场照片12份,证明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偷排粪水行为10份,违法事实的情况2份;2.2025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3.2025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戴三宝在养殖场西面2处相邻山塘边的2根管系为浇灌菜地、农田及鱼塘所设情况;4.法人和邓冬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情况;5.营业执照复印1份,证明该养殖场基本信息情况。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人的委托情况;6.粪污处理协议,证明你单位粪污处理情况;7.环评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2025年9月3日粪污收集池防渗处理的图片,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材料,证明你单位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9、关于新建区明昊养殖场案管径约10cm 黄色透明软存在残留废水的来源情况的说明;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新建006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向外环境排放。你单位接到责改后,立即对粪污收集池铺设黑膜进行防渗处理。

2025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4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第三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项细化为:“常年存栏量(a)/头、万羽:猪:500≤a<1500头;处罚幅度(A)/万:3≤A<6”。鉴于你单位具备主动配合调查,且已对粪污收集池铺设黑膜防渗处理的整改情况。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 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65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7675

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开发区工业二路15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打码工序车间产生的废气,对应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型号YE3-160-2设备未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2025年9月10日执法现场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2.营业执照材料,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法人朱坚、邓细平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资格情况;3.2025年9月11日邓细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4.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彩色印刷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材料,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5.排污许可证材料,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情况;6.设备运行使用记录材料,证明大气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情况;油墨检测报告,证明挥发性有机物化学品成分及含量;7.2025年9月10日20点30分照片,证明你单位正在维修设备;8.2025年9月28日10时23分照片,证明你单位打码车间处于密闭状态;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9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新008号),要求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生产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现废气处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025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4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中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项细分为:“违法行为: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幅度(A)/万:2≤(A)<6。”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且事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轻微。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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