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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三)行政处罚决定书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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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5号

当事人: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736385708N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联福大道001号


2023年3月16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行罚〔2023〕12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不服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5月16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2023年8月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行罚〔2023〕1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

2023年8月13日,你单位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20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向我局发来《关于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建议函》(南铁法函〔2023〕21号),函中指出:“考虑到疫情后的经济复苏,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支持,基于江西应用科技学院主动改正违法后果的态度,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了87828.75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且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新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该新裁量基准较之前的裁量基准,罚款幅度更轻。”

综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关于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建议函》和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际情形,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通用规则第五条和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一章水环境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细化为:污染物类别二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300吨以上,超标幅度3倍以上(pH 值≤2或pH值≥12.5),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处罚幅度(A)/万 35≤A≤40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有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实际情况,现撤销原洪环行罚〔2023〕12号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8号

当事人:南昌市隆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633910388

地址(住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尤氨公路东侧创新大道459号南门1楼


2023年11月2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于在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曹旺龙的见证下对你单位的年产36000吨镁球和护炉剂项目进行现场联审,检查时该项目未生产,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为冶金辅助、耐力材料、铸铁、铸钢件、民用建材生产、销售等。你单位年产36000吨镁球和护炉剂项目于2022年12月租赁厂房,并同时开始厂房装修、设备入驻及安装、调试,2023年4月份开始投入试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你单位应办理环评报告表。你单位《年产36000吨镁球和护炉剂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10月编制完成并上报环评材料,但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属于未批先建。《年产36000吨镁球和护炉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均显示该项目总投资额为400万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厂房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1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29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60天内完成整改。

2024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月11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项“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配合核实调查,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即按总投资额(400万元)的3%进行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9号

当事人一:江西德裕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2JD80A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库前村西侧

当事人二:王康

居民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街上村大路自然村4组157号


根据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反馈的问题,2023年9月23日,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康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8月7日成立,2020年4月投产,主要经营范围为:建材研发、混凝土制品加工、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现场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的水稳原材料均已覆盖,厂区内有5台雾炮机,1套冲洗平台,1台洒水车,厂区地面已做硬化,并建有一个三级沉淀池。你单位年产15万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建设项目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的审批,2023年9月与南昌泰昌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年产15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服务技术服务合同书》,你单位已投产超过一年,但未依法验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关于江西德裕汇建材有限公司产15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高新管城环审批字〔2019〕51号)、《年产15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服务技术服务合同书》、《年产15万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关于印发<南昌市第二轮省生态化解保护督查交办信访件整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洪环督整改办〔2023〕6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24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60天内完成整改

2024年1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月11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

你单位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2号)拟处罚决定,向我局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我司基本于2019年及之后的几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但在2019年环评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在2023年8月15日,已咨询并找到有资质部门进行自主验收工作并签订相关合约;2、2023年9月23日,贵局执法人员对我司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24号)要求60天内完成整改,我司已于2023年11月完成自主验收,及时整改,请求减免处罚金额。

我局执法人员认为:1、违法事实:2023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康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已投产超过一年,未依法验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危害后果:经调阅《关于印发<南昌市第二轮省生态化解保护督查交办信访件整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洪环督整改办〔2023〕61号),发现你单位有信访投诉件3件,其中两件为一般件,一件为重点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生态环境影响。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经完成了环评验收工作。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秉着帮扶企业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三项的规定,已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因此,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三项“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已建设,但未通过验收。处罚幅度(A)/倍:对单位:20≤A<30,对负责人:5≤A<8”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生态环境影响后果,但你单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单位和负责人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王康罚款人民5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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