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54号
当事人:江西黎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620041740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红岗村横岗自然村75号
2023年5月8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红谷滩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流湖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江西黎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缪清清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和询问,你单位于2021年9月开始建设,2022年9月开始投产;主要从事藠头种植、腌制;月产量约50吨,月用盐量约10吨;月用水量150吨,用水来源为地下水(自打水井1座,深度150米);生产原料为藠头、食用盐;生产工艺为藠头-清洗-腌制-手工两切-打皮-外销;已建生产设备清洗机1台、打皮机1台,腌制池16座(每座容积50吨)总容积为800吨,自建0度以上高温库一座,容积率为150吨。经查,你单位自2022年9月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你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单位行业类别为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中的其他*,适用登记管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江西黎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西黎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江西黎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江西黎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2023年5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红谷滩004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网上备案手续。
2023年8月3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8月9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2023年9月7日,我局收到你单位的听证申请并于2023年9月11日受理,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30在我局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1、乡村办企业艰难。2、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3、企业限期整改。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出:1、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自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相关运营设备并未启动,未进行生产,现已增加了污水处理设施,但尚未收到相关环评审批手续的补办证明材料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信息填报的佐证材料。
综听证会上双方陈述事实意见,结合市综合执法支队针对该企业陈述申辩复核情况,案审办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江西黎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审会议,要求对你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再次核实。2023年12月1日,我局再次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查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注释,该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对该类别作规定,按照名录第五条“本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该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经案审会会议决定,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违法行为 未填报,处罚幅度(A)单位:万3≤A≤5”。鉴于你单位于2022年9月投产,检查时未满一年且排放废水为二类。
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