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案件全流程办理,保障合法、准确、及时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深化垂直体制改革精神,制定了《工作规程》,切实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统筹指导。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职责范围”“案件线索”“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案件审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处理决定”“办案期限”“信息公开”“执行”“结案和归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法制监督”和“附则”。
一是明确职责范围。《工作规程》明确规定昌南生态环境局、安义生态环境局和进贤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各县生态环境局)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办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市综合执法支队仍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负责办理各区、开发区和湾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统筹办理重大、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等。市综合执法支队应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规程》的修订,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与我局赋予部分派出机构执法权的要求保持统一,夯实执法主体合法性基础。《工作规程》压实各县生态环境主要负责人案件办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领导负领导责任,执法大队队长、具体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均应承担案件办理责任。市综合执法支队在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基础上,应当做好指导帮扶工作,围绕办案流程、文书制作、内部审批等重点环节,常态化加强与各县生态环境局沟通交流,并在办理生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上履职尽责。《工作规程》通过压实责任传导,旨在稳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是严格签批流程。《工作规程》明确了立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陈述申辩意见、案件中止、延期、结案等的审批要求,各县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案件由各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市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案件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各县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取证阶段形成的调查报告加盖各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公章,对外下达的其他文书均加盖各县生态环境局公章。市综合执法支队在调查取证阶段形成的调查报告加盖市综合执法支队公章,对外下达的其他文书均加盖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三是分级审核把关。案件审核采取分级把关制度。案件审查是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各县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支队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案情讨论会,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县生态环境局应配备专职法制审核人员,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内容开展法制审核。各县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案件均应经过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市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案件,应根据《工作规程》关于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规定提请市局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即包括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二十万元以上(含)的案件、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等规定的审核情形外,还将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涉嫌罚罪移送、跨部门移送的,陈述申辩后案情出入较大的案件等纳入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
各县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案件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局案审会人员组成。市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案件,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提交市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并将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送、跨部门移送的,经陈述申辩、听证程序有改变的案件等纳入集体讨论案件范围,严格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此外,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要求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适用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或办理案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纠正。因此,《工作规程》明确规定,符合提请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的,各县生态环境局在召开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适用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内容形成案件报告,3日内报送至市局法制科。
《工作规程》通过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分级审核制度,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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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部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法制科
联系电话:0791-86356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