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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3-02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2号

当事人:江西省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7567724492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产业园李家路西面厂房一栋


2022年12月12日,我局青山湖大队执法人员在江西省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童宇辉、生产部副经理曹华珠的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混凝土制品生产。

2021年4月23日,经查你单位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罗家镇秦坊村产业园李家路西面厂房一栋。2021年8月开始建设,占地面积约10亩,从业人数40人,有搅拌机生产线2条,已建立整体封闭式料仓,料仓顶部均已安装水喷淋设备,场地内地面已全部硬化。你单位工艺流程:碎石、水泥、砂、粉煤灰—搅拌—成品。2022年9月份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项目类别(一级)第二十七条:项目类别(二级)第55条,该项目属于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2年12月13日,你单位对我局青山湖大队认定的总投资额提出异议并要求聘请第三方公司对你单位进行资产评估;12月19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江西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资产评估;12月30日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2023年1月10日江西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向我局青山湖大队提供了《江西省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资产组合评估项目报告书》(赣佳正评报字〔2023〕第01002号),你单位总投资额为人民币7364184.60元(大写:柒佰叁拾陆万肆仟壹佰捌拾肆元陆角)。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副总经理童宇辉的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关于江西省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总投资额提出异议报告、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江西省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资产组合评估项目报告书》(赣佳正评报字〔2023〕第01002号)、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湖001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90天内补办完环保手续。

2023年2月7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3年2月10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3年2月20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八部分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为(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的规定,集体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总投资额3%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零玖佰贰拾伍元伍角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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