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号
当事人:江西省胸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F3762860X6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茶山路242号
2022年9月22日22时,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在执行全市环保“零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新建院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水总排口有水排出。
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后勤主管张逵锦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污水处理站连接爆气设备的电源线掉落于电源箱下方,处于分离状态,线头有烧灼痕迹。另配套的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装置)调节装置抽取药物有时吸附力不够,存在断续抽取加药的情况。配置的备用消毒加药泵未见投入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运行相关记录,该运行记录的时间登记显示在9月1日之后无相关运行信息,且设施发生故障停运后负责人未向院方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此,新建大队于9月22日、9月29日委托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排出的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
2022年9月28日,10月8日,经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pH值6.43;化学需氧量:175mg/L;氨氮:17.5mg/L,粪大肠菌群≧24000;悬浮物191mg/L。其中粪大肠菌群、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值超过了《医疗机构综合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中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粪大肠菌群100MPN超标239倍;悬浮物20mg/L超标8.56倍;化学需氧量:60mg/L超标1.92倍;氨氮:15mg/L超标0.17倍。
2022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新00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设备维护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证复印件、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2〕第NC-WT092号)、《监测报告》(洪环监字〔2022〕第XJ-ZF002W号)、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用水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1月13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2023年2月20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部分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细化2(2)“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被检查时未采取处置措施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壹仟元整(30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