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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2-08-12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2〕12号

当事人:江西百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7BJ8UM63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老屋山1栋9号

2022年1月13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老屋山1栋9号,租用江西集成置业有限公司(省国资委下属企业)作为生产场地及办公场所,主要从事洗砂项目。于2021年11月24日开始建设,2022年1月9日开始进行生产,2022年1月12日被溪霞镇政府关停。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处于停产状态,你单位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投入建设并生产的行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的“其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西百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总额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272,850.00元。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2022年7月11日出具补充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不能取样检测,污染量无法定性,但你单位生产场所简易,地面未硬化,存在脏乱现象;现场调查时,你单位负责人未经仔细核算统计,口述总投资额,为准确核定总投资额,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责成你单位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最终评估价值为272,85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裘兵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登记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4、《江西百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总额评估报告-摘要》(华宇信德评字【2022】第L1-166号),证明你单位投资总额。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新0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细化为:(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拟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行为,依法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2年72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壹拾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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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2〕13号

当事人:南昌创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7DPLBD13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老屋山1栋10号

2022年1月13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位于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老屋山1栋10号,主要从事洗砂项目,2021年10月开始建设并安装调试设备,同年11月开始试产,由于设备损坏于2021年12月停产至今。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处于停产状态。你单位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投入建设并生产的行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的“其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西创金建材有限公司投资总额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225,250.00元。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2022年7月11日出具补充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不能取样监测,污染量无法定性,但你单位生产场所简易,地面未硬化,存在脏乱现象;现场调查时,你单位负责人未经仔细核算统计,口述投资额,为准确核定总投资额,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责成你单位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最终评估价值为225,25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小亮为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摘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4、《南昌创金建材有限公司投资总额评估报告-摘要》(华宇信德评字【2022】第L1-165号),证明你单位投资总额。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新0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细化为:(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拟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行为,依法拟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零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2年72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零壹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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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2〕14号

当事人:江西德平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ADCUL83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老屋山1栋8号

2022年1月13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位于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老屋山1栋8号,租用南昌市分享实业有限公司的场地作为生产场所及办公室,公司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同年9月建成投入试生产,2021年11月停产,主要从事年产3万吨水稳层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处于停产状态。你单位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投入建设并生产的行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的“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西德平建材有限公司投资总额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247,000.00元。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2022年7月11日出具补充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不能取样监测,污染量无法定性,但你单位生产场所地面有淤泥未清理,现场环境较差;现场调查时,你单位负责人未经仔细核算统计,口述投资额,为准确核定总投资额,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责成你单位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最终评估价值为247,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小亮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摘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4、《江西德平建材有限公司投资总额评估报告-摘要》(华宇信德评字【2022】第L1-167号),证明你单位投资总额。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新0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细化为:(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拟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行为,依法拟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2年72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捌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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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2〕15号

当事人:江西广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7BCP6A35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105国道1536公桩

2022年1月13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位于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105国道1536公桩处,主要从事洗砂项目,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开始建设,2021年12月25日开始进行试产,2022年1月12日被溪霞镇政府关停。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处于停产状态。你单位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投入建设并生产的行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的“其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西广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投资总额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189,810.00元。

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2022年7月11日出具补充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不能取样监测,污染量无法定性,但你单位生产场所简易,地面未硬化,存在环境脏乱现象;现场调查时,你单位负责人未经仔细核算统计,口述投资额,为准确核定总投资额,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责成你单位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最终评估价值为189,81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裘德万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摘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4、《江西广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投资总额评估报告-摘要》(华宇信德评字【2022】第L1-219号),证明你单位投资总额。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新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细化为:(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拟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行为,依法拟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2年72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玖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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