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2〕10号

当事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12-4)

地址(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桥路

2022年3月3日青山湖大队执法人员对青山湖区石桥路段南昌九洲高架东延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该项目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环境较差,施工开挖过程产生的砂土堆放在石桥路两旁,未及时清运,在堆放场所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敏等人为你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代表你单位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九州高架东延工程(洪都大道-天祥大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湖004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支队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细化1“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万元-3万元罚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零壹仟元整的罚款。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2年4月30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