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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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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2〕7号

当事人:南昌市坚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969988992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宏图大道1099号

根据《建设项目联审会签征求意见单》,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租赁南昌市蓝猫机械发展有限公司2栋厂房用于生产经营,主要生产防弹头盔、防弹衣及UD布等,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未生产。

2022年1月14日,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成立于2007年3月,原为安防产品销售公司,2020年4月变更为生产、销售公司后,一直处于设备调试、安装及改造阶段,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生产记录表显示,2020年5月、9月、11月共生产头盔21只,2021年2月、5月、7月共生产头盔27只。2021年8月,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经检测稳定合格后,该项目正式投入生产,2021年9月至12月,共生产头盔2197只。你单位建设项目备案总投资额为1200万元,但你单位认为备案登记信息表中含土建300万元,租赁厂房未发生实际支出且其余资金未足额投入,故委托江西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实际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认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你单位自成立以来投资总金额为6383685.6元,其中,固定资产金额为4383685.6元,流动资金200万元,江西奥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你单位提供废气治理项目技术方案,但环保设施未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月23日,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在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李辉身份证复印件、丁联赋身份证复印件,代表你单位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执法证复印件、建设项目联审会签征求意见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场地租赁合同、南昌市坚盾实业有限公司设备清单、《报告》、《检测报告》(NO.ST210646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关于对南昌市坚盾实业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实际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摘录、试生产记录表、《检验报告》(FDK2F-JDFS-L型)、《检验报告》(FDK2J-JD05-L型)、《关于南昌市坚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未密闭涉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并安装、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1〕新036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办理环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2022年1月14日、2月23日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分别再次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7001号)、(洪环责改字〔2022〕7003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细化(一)3.“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的规定。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经查阅生产台账,你单位于2021年8月开始生产,实际投入生产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对未验先投行为暂不予立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化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5万-10万元罚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伍佰壹拾元伍角;对未密闭涉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并安装、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为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壹拾元伍角。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2年3月1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壹拾元伍角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4 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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