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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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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2〕1号

当事人: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64607E

地址(住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

2021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正在运行,江西省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对废水排口进行采样,利用采样瓶对废水进行3次采样,检测污染物因子分别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和色度,采样样品在你单位能源环保处处长韩洪领现场确认下进行封存,并储存在保温箱内。

2021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排口水质清澈。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你单位2021年9月12日废水检测结果,即江西省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YHK20210911(1001)01)显示: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均达标,悬浮物为59.33mg/L,色度为64,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排放限值(悬浮物为30mg/L、色度为50),分别超标0.98倍、0.28倍。根据《监控结果2021年9月12日》可知,你单位9月12日废水排放量为15480.513吨。《关于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升级全面减排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洪环审批〔2015〕229号)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须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关于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升级全面减排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洪环审批〔2015〕229号)及自行验收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资质证书、排水量记录、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HK20210911(1001)01)、排污许可证副本、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社会检测公司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1〕2003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在60天内对废水中超标的色度和悬浮物进行整改。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细化4“日废水排放量1000吨以上:(1)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40万—50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60万元罚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1〕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提出事实与理由如下:1、正式报告的封面日期是2021年9月13日,报告编号为“YH K20210911(1001)01”,报告显示冯爱飞签发日期是2021年9月22日。按照 HJ1182-2021 新标准 ,实施时间是2021年9月15日(国家规范标准);江西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 日取得新规范的资质及附表日期 ,资质及附表的批准日期是2021年11月01日:即江西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1月1日不具备出具相关HJ1182-2021规范下的该报告的资格。2、采样原始记录:按照新规范 HJ1182-2021,废水排放口上采样时间间隔为2小时采样一次,而江西粤环科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采样原记录内显示间隔时间为1小时,即 09:31分采样一次、10:33分采样一次,未达到国家标准规范所间隔的时间。3、根据原始记录显示,PH采用现场便携式PH计进行测量,该方法在2021年6月份己停止使用,应按照 HJ1147-2020的测量方法进行实验室检测。4、根据江西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扩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显示,扩项资质及附表内缺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冯爱飞授权签字人及领域附表“161412340654”,无法显示冯爱飞签发报告资格。而2021年9月22日的检测报告显示签发人是冯爱飞签发。该检测公司2020 年1月15日扩项批准的资质及附表内无常规因子悬浮物、色度等的检测资质“161412340654”,无法显示授权冯爱飞签发资格。2020年12月16日扩项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及附表批准函 “161412340554”批准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29日,资质附表内无常规因子悬浮物、色度等的检测资质。5、市局提供的材料内缺少2021年9月12日第三方检测公司的现场采样照片。6、席恩慧在资质认定证书无职务证明,无授权。综上,检测公司冯爱飞9月22日签发报告,新标准已于9月15日起实行,因此对于冯爱飞9月22日签字认为无效。根据新规和第三方扩项材料显示,第三方检测公司资质不全,授权人不具备报告授权签字的资格。故建议免予对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

我局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洪环听通字〔2021〕0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主楼8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申请回避权。会上关于你单位提出陈述说明,我局答复如下:1、关于HJ1182-2021标准的实施时间,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在开展检测工作时,“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故在新标准(HJ1182-2021)方法实施之前,该方法(GB11903-1989)为现行有效版本,针对本次检测工作,HJ1182-2021标准方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而检测公司实验室样品分析完成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使用的分析方法为GB11903-1989,符合分析程序,因此具备检测报告的时间逻辑性,检测结果有效。2021年9月13日完成报告编制,2021年9月22日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报告发放符合时间逻辑。2、本次监测类型为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监测,并非自行监测,属监督执法监测,采样方式为瞬时随机采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关于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据此,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3、HJ1147-2020标准中写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6920-86)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此方法对应的是《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的A法,故与GB6920-86标准等效,所以废止;但检测公司针对本次监测采用的是“pH值便携式pH计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为《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B法。关于冯爱飞授权签字领域的问题,检测公司于2020年11月份完成扩项后冯爱飞已经具备签字能力,为了确保签字领域的全面性,检测公司于2021年1月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第三方公司冯爱飞授权签字领域扩大,且通过了南昌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考核,故完成备案且具备检测公司所有检测类别的签字领域。江西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截止到2021年11月,已经历了4次评审,1次首次评审,3次扩项评审,且于2019年1月更换了一次资质证书附表,江西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附表有4本,悬浮物、色度位于2019年1月批准的资质附表中,因此具备该两项的检测资质。

我局于2021年1227日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各委员审议,一致同意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处罚。我局2021年1231日作出《听证报告》(洪环听报字〔2021〕03号),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1〕43号)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壹仟元整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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