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139

当事人:南昌伟信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8393158XQ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奋发路12

20211013日,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南昌昌北国际机场T2航站楼C指廊延伸及飞行区配套工程场道工程搅拌站水稳站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于20215月开工建设,6月完工,经调查,该项目主要为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两条、水稳站1条及相关环保处理设施,生产工艺为混凝土搅拌及水稳拌合,现场环保设施有雾炮机4台、洒水车3台、物料除尘和设备冲洗平台各1台。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行业。根据江西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项目投资总额为441.062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海龙等人为你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代表你单位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设备分期付款电子回单复印件、混凝土及水稳混合料委托加工和运输合同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江西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10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18003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1118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11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1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11122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7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