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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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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1〕37

当事人:江西广济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100491017164F

地址(住址):南昌市二七南路668号、755号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你单位有医疗废物产生,有8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证,因此你单位应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西湖大队执法人员2021年8月10日、8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多次口头督促补办。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仍未办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松霞为你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代表你单位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综合执法证复印件、行政检查记录复印件、8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办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西湖大队执法人员2021年9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1〕西020号),责令你单位自责改下达通知之日起90天内补办应急预案。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1〕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1年11月10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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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1〕38号

当事人:南昌市防洪排涝工程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MB1G31882R

地址(住址):南昌市碟子湖大道1446号

2021年8月18日晚,接群众举报,反映乌沙河有一个排污口排放废水。经调查,投诉反映的排污口位于红谷滩区卫东电排站(扩建工程),该电排站主要排涝规划三路(芳华路)以南的区域范围,其建设单位为南昌市防洪排涝工程事务中心,已获得南昌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洪行审城字〔2020〕4号)。你单位按照批复的要求编制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邹俊等人为你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代表你单位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南昌市昌北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红谷滩新区卫东电排站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行审城字〔2020〕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材料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1〕1016号),责令对卫东电排站扩建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备案。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1〕4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1年11月11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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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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