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噪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修改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工地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噪声监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办理,补齐县区短板,实现网上办比率大幅提升,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拟了《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噪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将宝贵意见、建议发至邮箱1175718725@qq.com。
联系电话:88536307
截止时间:2022年8月5日
附件:《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噪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噪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噪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工地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监管,强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证明办理、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分工】全市(除开发区)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证明办理、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发区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行政执法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第二章 证明申请
第四条【申请区域】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将一、二类声功能区设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五条【基本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填报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遗漏关键信息,并落实以下法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施工单位应满足噪声、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六)施工工地应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条【申请条件】下列情形可申请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
1.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如: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孔径直径大于1.5米且地质结构遇较厚流砂层或含水量较大淤泥层的大型冲孔、钻孔桩成型等。
2.因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
第七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网办件无需提供)
2.施工单位施工许可复印件
3.《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申请承诺书》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公章
4.《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计划登记表》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计划登记表》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施工告示及现场照片(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地点、噪声源、采取降噪的措施、联系方式等)
7.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处于整改中的施工工地再次申请本证明时应出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规定的测量方法,在正常开工时段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的监测报告。
第三章 证明办理
第八条【受理要求】办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申请,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应即时办理,不得违法办理不满足要求的证明。办理部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受理:
(一)周批准施工时间不得超过4个夜晚。
(二)对涉及多个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的同一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分别到所涉地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对同一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组团式开发项目或邻近工地夜间施工办理过程中,办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错峰办理。
(三)审慎受理中、高考前15天、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期间、污染天气应急状况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敏感时段内的申请。
第九条【分级管理】办理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对施工工地进行分级管理:
(1) 按工地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分为A、B、C三级,A级工地每月申请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原则上不超过15天,B级工地每月申请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原则上不超过10天,C级工地每月申请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原则上不超过5天。在施工单位满足噪声、大气、水污染防治要求且无投诉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2) 本细则实施后,工地首次申请当月15日内无夜间施工投诉扰民且无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问题的为A级工地;首次申请当月存在夜间施工扰民投诉或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问题的为B级工地。B级工地首次申请下月有2次及以上夜间施工扰民投诉或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况的为C级工地。责令整改问题包括违反噪声、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等情形。
(3) 同一工地如当月出现2次及以上夜间施工扰民投诉或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况,降低一个等级。
(四)同一工地如连续两个月无夜间施工扰民投诉且无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况,申请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时可书面递交调整工地级别申请,办理部门核实后作相应办理调整。
第十条【办理流程】各县(区、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及经开区城管局应按下列流程进行受理:
(1) 收件
各县(区、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及经开区城管局线上通过南昌市“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收件。
(2) 受理
受理人在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3) 出件
各县(区、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及经开区城管局核实材料无误后进行证明编号并出具“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线上办理直接通过南昌市“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出件。
证明编号:县区首字母大写+年份+累计办理工地数量+累积办理次数
例:2022年东湖区办理的第三个工地、第11次进行办理则该证明编号为:DHQ2022003011
第十一条【办理记录】各县(区、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及经开区城管局应建立“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办理台账,与执法部门每周共享。每季度末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包含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批准施工时间、证明编号等信息的办理台账汇总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十二条【协调联动】办理部门及执法部门应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执法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执法记录】执法部门应建立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执法监管台账,与办理部门每周共享。每季度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报送包含责令整改信息的执法监管台账汇总记录。
第十五条【监管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城管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城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申请承诺书》(样本)
2、《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计划登记表》(样本)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计划登记表》(样本)
4、《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样本)
附件1
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申请承诺书
××××(受理单位):
兹有我公司承建的位于 的 项目,属《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噪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 款需要连续作业,本项目计划在 年 月 日 的 点至 年 月 日 点进行夜间施工,具体施工时间、施工工艺如下:
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
(具体工艺或其他特殊需要描述)
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
(具体工艺或其他特殊需要描述)
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
(具体工艺或其他特殊需要描述)
我单位承诺:
(一)已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已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三)已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将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已满足噪声、大气、水污染防治要求,处于污染天气应急状况时将按相关部门要求停工;
(五)出现夜间施工噪声投诉或现场情况与填报申请材料不符时,将按相关部门要求终止夜间施工并整改;
(六)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有任何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附件2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计划登记表
填报单位: 施工时间:
序号 |
机械类型 |
环保登记号码 |
燃料种类 |
排放阶段 |
机械出厂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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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填写此表; 2.机械类型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其它等; 3.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环保登记号码为机身悬挂的机械环保号牌号码; 4.排放阶段主要包括国1、国2、国3、国4、纯电等; 5.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Ⅲ类排放限值。 |
附件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计划登记表
填报单位: 施工时间:
序号 |
车牌号 |
燃料种类 |
排放阶段 |
承运单位 |
运输路线 |
运输趟次 |
消纳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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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填写此表; 2.排放阶段主要包括国1、国2、国3、国4、纯电等; |
附件4
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
编号:×××××××××××××
(×××××××公司):
你(单位)于××××年 ××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 月 ××日依法受理,经你单位承诺已符合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你公司必须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延时作业的前提必须是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
二、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施工噪声降至最低限度,减轻噪声对周边的影响;
三、尽量缩短延时作业时间;
四、以施工告示形式告知周边单位和居民具体延时作业时间,加强与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沟通,以取得理解和支持;若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情况,我局将按《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噪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暂停受理你公司的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受理;
五、本次批准仅限于以下时段:
××××年×月×日22:00—××××年×月×日6:00
×××××××××
×××× 年 ×月 ×× 日
注:本证明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