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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1-09-24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扛起主体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实现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共赢。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


    截至9月22日,市本级今年共对15家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或减轻处罚,减免金额合计425.9249万元,主要涉及无环保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散乱污”企业主动清理、未设置危废标识牌,经首次发现并立即改正等行为。


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13日19:20左右,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接工业园区管委会反映,园区在开展突击夜查时,发现某公司外雨水管网有大量水样排入,经突击检查人员现场用pH快速试纸检测显强酸性,初步判断为未经处理的污水。


    安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深入周边企业调查询问核查发现:厂区外雨水管网排入的污水为某公司排出,因该公司管理失误,在氧化生产车间临时加班生产过程中未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站,造成污水收集池自吸泵停用,氧化生产车间未经处理的废水由污水收集池溢出至雨水管网直排外环境,并现场对雨水口采样取证。


    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日负责污水处理工作的安环负责人、工人,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溢流至雨水口废水pH值为未在6-9之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处理结果

    经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细化(2)2,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16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4月16日安义县公安局受理移送案件,并于2021年4月20日对当日负责污水处理工作员工杨某根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4月21日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该公司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细化(2)2,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某公司未对焊接烟气气态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6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湾里执法大队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机加工车间有6台电焊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但未使用焊烟收集净化装置,焊接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处理结果违法事实

    对该企业未对焊接烟气气态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2021年5月12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7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22日,该单位主动缴纳罚没款。


    法律依据

    该单位未对焊接烟气气态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项的规定。


红谷滩区某养殖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条例未办理环评备案、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废水超标排放案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30日,接群众反映某水库(灌溉用途)有部分死鱼漂浮水面,后经了解死鱼属热带鱼,由于冬季温度低而死亡,当日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排查,发现水库东面有一养殖场,产生废水排入该水库。2020年12月31日,江西省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该养殖场废水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运行日均排放浓度限值。


    处理结果违法事实

    对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备案、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废水超标排放案的行为,2021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1月20日立案,经多次取证核实得知该养殖场位于限养区,但由于属于行政区域内拆迁范围,无法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散乱污企业。2021年4月16日该养殖场反馈已自行清栏退养,4月19日执法人员对红谷滩新区明辉养殖场进行后督察,现场确已清栏。


    法律依据

    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应处罚款陆万柒仟壹佰元整。根据《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工作的规定》等文件规定,确定具体处罚金额的同时,在符合免罚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该养殖场及时整改到位情况,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某医疗器械公司废水排放超标案


    违法事实

    为保障疫情期间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与监测站工作人员对重点区域企业进行监测。2020年4月14日江西省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某医疗器械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现场取样,发现瞬间外排废水总磷排放浓度超过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0.1倍。经深入调查,该公司为外资企业,清洁剂全部由德国总部统一发货。疫情期间,由于国际货运冷柜缺空柜及停止货物运输,加之国内商店关门,无法采购无磷清洁剂。因此,该公司向本地供货商临时购买了50KG普通清洁剂用于清洁及消毒,造成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产生临时性波动。


    处理结果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调查,2020年4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2日召开案审会进行集中讨论,经集体审议,采纳执法人员处理建议决定对该公司免予处罚。


    执法人员及时告知检测结果后,该公司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更换相关无磷清洁剂,聘请管道疏通公司对化粪池进行清理和管道疏通。整改完成后,5月8日至5月9日再次取样检测,废水排放各项指标均符合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


    法律依据

    该企业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细化2,应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元整。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综上,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对该企业免予处罚并帮扶企业开展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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