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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7年南昌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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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环监察〔2017〕5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7年南昌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保局、开发区(新区)环保分局

为切实做好2017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根据江西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实际,我研究制定了《2017年南昌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7年南昌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26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426日印发

附件

2017年南昌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一、积极落实党中央确定的重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建立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

(一)推进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2016年,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省环保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落实。

开发区(新区)重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以南昌市环境监察支队为主,开发区(新区)环保分局配合

各县(区)环保要在5月中旬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工作和“一厂一档”系统企业信息录入工作,更正和完善已录入系统企业信息。在5月30日前,组织辖区内8个行业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环境问题,实事求是编制企业达标排放整治报告,并依法公开。在6月10日前,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行政处罚及公众投诉等情况开展排查评估,将有关排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

各县(区)环保局、开发区(新区)环保分局应从7月1日起,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无证排污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各县(区)环保局、开发区(新区)环保分局应将8个行业中未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并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并应将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推进我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各县(区)环保局4月底前确定本辖区的重点排污单位,5月底前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计划,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销号管理,还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控中心,在9月底前实现重点排污单位与监控平台联网,并确保今年我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

2017年将要求以下类型企业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于环保部门联网:钢铁、火电、水泥、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企业;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排放总磷、总氮的重点排污单位。

市环保局将加强检查,严厉打击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环保局应禁止列入黑名单的厂商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维。

市环保局将对在线监控数据异常企业进行督办,对超标排放国控企业下督办单,并进行通报。各县(区)环保局要做好月度核实反馈,加强对环保部和省环保厅通报季度严重超标排放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并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一)开展对安义县青云谱区和湾里区的稽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今年市环保局将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对安义县青云谱区和湾里区环保开展稽查,实现稽查工作“三年全覆盖”,切实发挥环境执法稽查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中的作用。

(二)实现移动执法系统100%的覆盖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确保年底前实现移动执法系统覆盖率达到100%的任务目标。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调动基层执法人员的使用积极性,加强使用考核,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应用。

三、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

(一)以宣贯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为契机,利用刑事手段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环保局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县(区)环保局要开展大规模、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努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力。

(二)以持续推进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为抓手,强化行政责任追究。

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实施力度。2017年,原则上所有县(区)环保均要有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对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薄弱区,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推动这些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推进我市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数于全国地市平均水平。市环保局将加大督查力度,并将联合市检察院开展督导,对于符合适用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

(三)支持环境民事诉讼,积极推动民事责任追究。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地要选取典型性、代表性强的案例,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鼓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调查、监测方面支持,使污染企业付出高昂经济代价来赔偿污染受害者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四)高度重视大案要案查处。

市环保局将联合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等手段,集中力量查办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批先建等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公开约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追责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案件信息上报制度。

各县(区)环保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县(区)所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挂牌督办和公开约谈情况等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区)环保局要认真梳理、提炼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例,在当地媒体中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把“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执法问责“点名道姓”等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倒逼企业自觉守法。

四、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一)工业园区综合整治。

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开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情况的大检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完善“一厂一档”。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落实整治。通过大检查,淘汰落后产能,取缔非法企业,关停整改无望的企业,解决工业园区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二)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和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

按照环保部《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工作方案》的部署,各县(区)环保局要加快推进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在6月底前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7月初,市环保局组织执法检查,“核查销号”,对整治进展滞后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大督办和问责力度。各县(区)环保局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执法专项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开展全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通过对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限期解决。要依法取缔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市环保局将制定方案,对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园区污水排放、治理及环境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各县(区)环保局在5月底前,要完成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的排查,摸清沿江化工企业数量、类型和排污口数量,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情况等底数;2017年底前,对现有化工企业及园区存在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排污口不规范、自动监控设施不完善、治污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等问题,督促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50%以上企业要完成整治任务。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包括高尔夫球场和渗井渗坑)及工业园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或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行为。各县(区)环保局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

(五)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执法督查。

市环保局将全力配合省环保厅发改委、工信质检局、安监局等5个部门专项督查组,对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污染严重的水泥玻璃落后产能进行清理整顿。各县(区)环保局要对行政区域内水泥、玻璃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持续提升环境监察执法基础性工作

(一)稳步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建设工作。

按照环保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现有移动执法系统数据传输

(二)稳步推进信息公开。

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县(区)环保局要加大超标排污和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公开力度,继续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

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各县(区)环保局要以环境保护部统一研发的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3月底前,各县(区)环保局要公布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督促列入名录的企业在6月底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同时要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情况,对拒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要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

(三)继续做好排污费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继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季度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继续推进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按照上级指导,配合做好环保费改税衔接工作,做好排污费专项稽查和排污费清欠工作。

六、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保障

(一)推进执法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推进执法行为标准化和规范化。各县(区)环保局要严格执行《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推广使用现场执法模板,实现执法过程“留痕”,推进现场执法标准化和规范化。2017年底前全市实现移动执法全覆盖。

推进执法文书标准化和规范化。各县(区)环保局要认真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化和规范化。

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和规范化。各县(区)环保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已通过达标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装备,并完成每两年一次的达标复检工作。

(二)开展执法大练兵。

认真落实《环境执法大练兵方案》,重点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的规范性进行专项练兵,突出重点行业执法练兵。5月底前,市环保局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大练兵动员部署工作。要将大练兵活动和监管执法的实践结合起来,善于发现和培养重点行业优秀执法人员。10月底前,市环保局将自评工作报告、候选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报省环保厅

(三)加强能力保障。

各县(区)环保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的部署要求,在改革过程中推进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配备一线执法用车、纳入行政执法序列,全面提升环境执法能力。2017年7月起,市环保局将组织各县(区)环保局,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稳步推进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各县(区)环保局应于12月10日前将统一着装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

(四)加强支持指导。

市环保局将各县(区)环保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对于技术问题,要及时协调相关机构予以支持和帮助;对于政策问题,要及时予以解释。市环保局将加强对各县(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工作的指导,对查办大案要案、基础工作扎实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

(五)加强检查考核。

做好环境执法年度考核工作。环境保护部将启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修订工作。市环保局将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对各县(区)环保局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在做好年度考核的同时,市环保局将加强对基层环境执法的日常监督检查。2017年底前,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区)环保局环境执法情况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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