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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08-22  访问量: 
	

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赣环委字〔2016〕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公安局,各机动车环检机构、安检机构:

2016年5月,省人大组织开展了全省贯彻实施《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情况执法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不少问题,直接影响到环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提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

(一)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环保、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引导机动车环检机构优化空间布局、合理建设。鼓励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设在同一地点,整合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提供排放检验、安全技术检验一站式服务,避免群众多次往返、多次排队。对只有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不再予以备案。

(二)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把关。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对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将符合环保规范的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实时传送至公安交管部门。

二、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

(三)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各地要认真落实《江西省2016年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6〕7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划定高排放车辆限行、禁行区,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等高排放车辆提前报废更新的政策措施,以市场手段推进黄标车淘汰,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建立完善机动车全过程管理协作机制。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机动车登记注册、注销监管和信息共享。各地环保部门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新车注册、报废车注销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建立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台账。鼓励黄标车和老旧车就地淘汰报废,环保部门、检验机构不予受理异地黄标车检验,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黄标车转出本行政区域业务。

三、强化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督管理

(五)强化环检机构主体责任。各环检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保证机动车排气检测质量,针对环保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可采取限期整改、约谈暂停、立案查处、吊销资格等措施,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确保检验工作健康有序。

  1.限期整改。环检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①不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展检测工作,私自更改检测时间的,或擅自停止检测业务的;②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混岗的;③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差等被投诉查实的;④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和信息公开的;⑤外观检测不到位,检测车辆信息录入错误、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⑥未定期开展检测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期间核查)的;⑦未按规定对检测数据存储和实时备份的;⑧未按照规定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上月环保检验统计信息及数据及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2.约谈或暂停检测线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环检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约谈或暂停检测线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①逾期未完成整改,继续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的;②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预防安全事故方案,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③不按规定开启监控设备,进行机动车检验的或采取故意遮挡监控设备、不在视频区域检验车辆等方式逃避监管的;④检测仪器设备未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或检定不合格及出现故障仍然继续使用的;⑤存在未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核发环保标志现象的;⑥授权签字人资质不能满足要求的;⑦委托证书过期的;⑧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审核的;⑨检测报告抽查不合格率超过5%的。

  3.立案查处。环检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立案查处:①对“约谈或暂停”行为中 “第③、④、⑤、⑥、⑦”项,情节严重的;②未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气检测;③用其它车辆替代检验的,④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或没有维修记录,连续复检合格的; ⑤存在人为进行数据修改,人为放松合格标准或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作弊软件的;伪造机动车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或传输虚假检验数据的⑥协助异地车辆尾气环检弄虚作假的;⑦拒绝接受监督性抽查的;⑧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或指定机动车维修站点的;⑨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的行为。

  4.吊销资格。环检机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委托和联网资格,同时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其计量认证证书。

(六)加快推进工况法建设

1.加快工况法建设。对7月1日前仍未开展工况法建设的环检机构暂停环检业务。各环检机构完成设备安装后抓紧与质监部门联系,完成扩项资质认证并到环保部门备案。10月1日起对尚未完成备案的环检机构一律暂停环检业务并通报批评,各设区市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

2.区分车型选择方法。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检测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执行DB36/617-20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DB36/617-2011标准规定不适用简易瞬态工况法的轻型汽车的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执行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检测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执行DB36/618-2011《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36/618-2011标准规定不适用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汽车的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执行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①汽车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3.5吨;②汽车驱动轮无法切换的四驱车辆或无法关闭防侧滑的车辆;③油电混合的车辆;④其他因技术原因不能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车辆。

3.实行初检负责制。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治理,并经原检测机构再次检验合格后,再行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水平

(七)加强整改督办,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检机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环检机构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30%;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要依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法规,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细化管理措施,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针对此次省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环保部门要举一反三,组织力量迅速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活动。督促有问题的环检机构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措施,查实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规范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杜绝违规现象,确保环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八)开展平台建设,加强监管能力。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的建设,尽快与环检机构联网,完善技术监管手段,实现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在线监控、实时监管、自动甄别、自动审查等技术监管能力,实时掌握检测现场情况和传输检测数据,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九)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检测水平。针对各地检验机构存在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省环保厅不定期组织环检机构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培训合格上岗证。各地环保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可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考察学习等形式,全面提高环检机构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环检机构管理水平。

  

 

 

 

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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